基金第三方销售10月开闸

作者:黄淑慧  日期:2011-6-22 13:13:46  阅读数:  网友评论:

本报记者 黄淑慧 上海报道

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主要调整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对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作了规范。其中最为外界关注的是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的调整,因为这意味着独立基金销售公司的牌照发放渐行渐近,而一直以来,第三方销售机构被视为有望改变目前基金业生态格局的“鲶鱼”。

银行地位短期难撼

根据《办法》,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调整为: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对此,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前基金销售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办法》将推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专业销售机构的发展。

在截至今年5月31日的141家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中,仅天相一家为投资咨询机构。但近年来,包括好买基金网、东方财富网等在内的网站公司以及一些理财咨询机构都在积极筹备申请基金第三方销售牌照。

对于《办法》的出台,好买基金总经理杨文斌表示,这意味着大家期待已久的独立基金销售公司的大幕开启,是第三方公司起跑的发令枪,必将极大改变基金业目前的生态格局。可以预见,大量基金销售机构会“破土而出”。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关于注册资金的准入条件由500万元调整为老办法的2000万元。对此,杨文斌认为,这说明监管层考虑到基金销售的初期投入十分巨大,希望有一定资金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进入该领域。

据测算,一家基金销售公司须达到30亿元—50亿元的销售规模,才有可能达到盈亏平衡点。这也意味着,在创业的前几年仍需要不小的投入。

与此同时,《办法》规定,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有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国内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此外,《办法》也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竞争,更好地提高基金销售服务。

对于销售渠道的多元化趋势,上海一位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表示,短期内第三方销售机构还难以撼动银行渠道的地位,基金销售渠道多元化进程仍将缓步推进。但预计经过三五年的发展,第三方销售机构可以切走一定的市场份额,同时随着基金公司直销和券商渠道销售的增长,银行渠道独大所带来的一些弊端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为发展预留空间

除了准入条件过高之外,缺少盈利模式也是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而此次《办法》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

尽管我国基金销售费率平均水平与成熟市场基本一致,但我国同类基金中各基金销售费率缺乏差异性。成熟市场基金销售费率较灵活,专业理财顾问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通常较高,有的可达5%,而自助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很低甚至免佣。

因此,此次《办法》提出,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对于这种模式的可操作性,一位意欲申请第三方销售牌照的公司人士坦言,这在中国基金业能不能行得通还需要探索和论证。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同的第三方公司对于赢利模式会有不同的定位和策略,有走低价路线的,也会有走专业路线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同时为基金销售机构的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首先,允许有资格的机构进行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其次,为FOF管理也做了铺垫,《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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